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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存在严重渗水问题,装上护墙板后出售,法院判决: 隐瞒房屋瑕疵应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4-12-01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171

林某花131万元买的二手房,不料存在严重的渗漏水问题。在与物业及邻里的交流中,他发现房屋渗漏水并不是偶发。原来,“上家”白某居住时就存在渗漏水问题,为隐瞒事实真相,他在卖房前专门装上了护墙板。林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遂将白某诉至法院。近日,大渡口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白某返还林某购房款131万元,林某协助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白某名下,白某赔偿林某各项损失172646.0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林某与白某签订《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大渡口区杨渡路某楼2-9号房屋,林某支付了购房款131万元及相关契税等费用,其中90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白某在出售房屋前,曾对案涉房屋的墙面进行装修,部分墙体贴了墙布,下部安装有护墙板。

审理中,林某向法院申请对案涉房屋的漏水成因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案涉房屋墙体渗水、起皮原因是房屋楼板下架空层存在积水滞留,墙体底部与积水接触,在毛细作用下向上扩散所致,与相邻2-10房屋的墙体渗水原因相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案涉房屋墙面出现渗漏水情况,结合物管报修,相邻2-10号房屋业主的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的调查情况和鉴定结论,能够充分证明2-9号房屋在出售前墙面即存在渗漏水情况。白某在出售房屋前对墙面进行重新装修,导致林某看房时无法发现案涉房屋墙面存在渗漏水隐患,现亦无证据显示可以有效整改及具体的措施,故案涉房屋渗漏水问题属于重大质量问题。

因房屋在出售前即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且白某恶意隐瞒,导致林某购买房屋用于居住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林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故对林某要求白某返还房款131万元,以及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至白某名下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白某恶意隐瞒房屋存在渗漏水问题,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出售给林某,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林某产生相应损失,应予赔偿,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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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在出售前即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且白某恶意隐瞒,导致林某购买房屋用于居住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林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故对林某要求白某返还房款131万元,以及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至白某名下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白某恶意隐瞒房屋存在渗漏水问题,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出售给林某,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林某产生相应损失,应予赔偿,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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