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劳动者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目的是当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劳动者提供一定保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对于保险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的情况。近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对案涉工程的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予以准确认定,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向两名原告支付保险金60万元。
案例:
就餐途中遇事故身亡
保险公司拒赔被起诉
2021年9月23日,某建设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指定的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以承保时投保人提供的施工合同或施工图样说明为准)内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约给付保险金。
某建设公司投保时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附施工图样,且保险合同未对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作出明确划分及说明。2022年7月22日,李某驾驶出租车与行人邓某发生碰撞,造成邓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查,邓某系案涉项目的施工人员,且案涉项目没有为施工人员提供工作餐,施工人员需自行解决用餐问题。邓某在工地对面最近的就餐点用餐后返回工地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亡。
事故发生后,邓某的法定继承人邓某甲、袁某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判决:
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保险公司赔偿60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邓某在工地对面用餐结束后返回工地过程中在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首先,某建设公司未向施工人员提供工作餐,施工人员需自行解决用餐问题,邓某用餐行为系保障施工人员正常施工所必须的生活要求,故邓某用餐行为应为与建筑施工相关的事项。
其次,某建设公司在投保时向保险人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未对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作出说明,亦未向保险人提供施工图样,故对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的判断应以通常理解为准。邓某选择较近的地点用餐系正常行为,故从工地至用餐地点的范围应视为生活区域,邓某在此区域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亡,符合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的约定。
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向邓某甲、袁某支付保险金60万元。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发生约定保险事故
保险人需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当保险合同未对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作出明确划分及说明的情形下,应当综合考量事故发生地与施工区域、生活区域之间的距离,以及与二者间是否存有一定联系,并对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的界定作出通常理解。就餐点为案涉工地对面,需穿行马路才能到达,故从工地到就餐点的范围应视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活区域。邓某在此区域发生事故导致身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