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配偶长期照顾逝者理应多分抚恤金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4-02-19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145

再婚老人丧偶,与配偶子女就职工抚恤金、丧葬费、小额遗产、临终医疗费等多笔款项发生争议,这笔经济账究竟该怎么算?近日,潼南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以照顾弱势群体、一次性处理纠纷为原则,合理确定了分配方案,实质性化解了家庭纠纷。

案由:

再婚老人去世

费用承担与款项分割存争议

夏某于1947年出生,2015年,夏某与女子周某再婚。二人再婚期间,周某主要负责照顾夏某的生活起居。2022年5月,夏某临终治疗期间,夏某的4个子女与周某等5人分别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夏某过世后,5人共同料理了老人的丧事。夏某生前系潼南某机关单位的退休人员,其遗属可依法享有职工抚恤金204378元、丧葬费2000元。5人就抚恤金、丧葬费以及小额遗产、临终医疗支出、料丧开支、丧葬礼金等款项如何处理发生分歧,多次协商未果,周某遂诉至潼南法院,请求该院依法对上述款项予以分割。

判决:

配偶享有40%抚恤金

四子女均等分割60%

潼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工抚恤金、丧葬费不是死者遗产,不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抚恤金是国家对死者遗属的慰藉,应属死者遗属共有,分配时以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抚(扶)养的依靠死者生活的亲属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根据各亲属与死者关系的亲疏程度、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周某是夏某的配偶,与夏某共同生活,曾经照顾夏某生活起居,又属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应酌情予以多分,其余部分由各子女均等分割。故潼南法院酌情判决抚恤金由周某享有40%,子女各享有15%。丧葬费用于解决丧葬开支,分享比例应与治丧亲属本应负担的治丧费一致。治丧费用的负担比例,仍应以照顾丧偶老人为原则,周某可酌情减轻负担,其余部分各子女均等负担,故治丧费用由周某负担10%,子女各负担22.5%。

为一次性处理纠纷,潼南法院综合上述5名当事人本应分享的职工抚恤金、丧葬费,本应分担和实际负担的医疗费、治丧费用,个别子女占有小额遗产,丧葬礼金用于治丧等因素,对各项费用进行计算后,判决职工抚恤金204378元、丧葬费2000元,由周某享有89928.05元、其余子女各享有不等金额。至此,该家庭纠纷尘埃落定。

法官说法:

配偶照顾死者生活

权利义务对等应多分

潼南法院法官周致余认为,该案涉及丧偶老人的权利保护问题。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

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所以,如果在死者生前并未尽到赡养义务的人,不可分割抚恤金。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本案中,再婚期间,周某主要负责照顾夏某的生活起居。因此,潼南法院在分割抚恤金时,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裁判周某多分抚恤金。

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美德的法律原则,对于丧偶老人应予以特别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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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9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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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丧偶,与配偶子女就职工抚恤金、丧葬费、小额遗产、临终医疗费等多笔款项发生争议,这笔经济账究竟该怎么算?近日,潼南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以照顾弱势群体、一次性处理纠纷为原则,合理确定了分配方案,实质性化解了家庭纠纷。

案由:

再婚老人去世

费用承担与款项分割存争议

夏某于1947年出生,2015年,夏某与女子周某再婚。二人再婚期间,周某主要负责照顾夏某的生活起居。2022年5月,夏某临终治疗期间,夏某的4个子女与周某等5人分别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夏某过世后,5人共同料理了老人的丧事。夏某生前系潼南某机关单位的退休人员,其遗属可依法享有职工抚恤金204378元、丧葬费2000元。5人就抚恤金、丧葬费以及小额遗产、临终医疗支出、料丧开支、丧葬礼金等款项如何处理发生分歧,多次协商未果,周某遂诉至潼南法院,请求该院依法对上述款项予以分割。

判决:

配偶享有40%抚恤金

四子女均等分割60%

潼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工抚恤金、丧葬费不是死者遗产,不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抚恤金是国家对死者遗属的慰藉,应属死者遗属共有,分配时以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抚(扶)养的依靠死者生活的亲属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根据各亲属与死者关系的亲疏程度、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周某是夏某的配偶,与夏某共同生活,曾经照顾夏某生活起居,又属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应酌情予以多分,其余部分由各子女均等分割。故潼南法院酌情判决抚恤金由周某享有40%,子女各享有15%。丧葬费用于解决丧葬开支,分享比例应与治丧亲属本应负担的治丧费一致。治丧费用的负担比例,仍应以照顾丧偶老人为原则,周某可酌情减轻负担,其余部分各子女均等负担,故治丧费用由周某负担10%,子女各负担22.5%。

为一次性处理纠纷,潼南法院综合上述5名当事人本应分享的职工抚恤金、丧葬费,本应分担和实际负担的医疗费、治丧费用,个别子女占有小额遗产,丧葬礼金用于治丧等因素,对各项费用进行计算后,判决职工抚恤金204378元、丧葬费2000元,由周某享有89928.05元、其余子女各享有不等金额。至此,该家庭纠纷尘埃落定。

法官说法:

配偶照顾死者生活

权利义务对等应多分

潼南法院法官周致余认为,该案涉及丧偶老人的权利保护问题。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

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所以,如果在死者生前并未尽到赡养义务的人,不可分割抚恤金。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本案中,再婚期间,周某主要负责照顾夏某的生活起居。因此,潼南法院在分割抚恤金时,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裁判周某多分抚恤金。

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美德的法律原则,对于丧偶老人应予以特别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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