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撞后维修期间的损失本应由侵权人或保险公司承担,但是部分被侵权人躺在权利上耍心眼,故意延长维修时间、扩大损失,应该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近日,永川区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被侵权人自行承担维修期间的扩大损失。
案例:
车辆修好后不提取
租车出行费用自担
2023年2月10日,奚某驾车与温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追尾碰撞,后又与沈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奚某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温某、沈某无责任。
事发当日,温某的轿车被送往修理厂进行维修,后修理厂告知温某可以提车了,但需要支付维修费1855元。但温某并未支付维修费,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周一直打车上班花费打车费703.4元,后又租车一个月用于上下班花费租车费6000元。后保险公司向修理厂支付了维修费1855元,温某遂去取车,因车辆停放时间过长需要更换电瓶,温某向修理厂支付了更换电瓶费用300元。后温某将奚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租车费6000元、交通费703.4元、更换电瓶费300元。
永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虽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但亦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即其应在自身车辆修理结束后及时取车恢复生产生活,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温某在明知其车辆已维修好,且自己可以支付车辆维修费后取车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措施及时取车,反而选择租车、打车等方式出行,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其对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故对于温某主张的租车费6000元、交通费703.4元、更换电瓶费300元,法院不予支持。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被侵权人有义务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本案中,温某虽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但亦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但温某选择租车、打车等扩大其损失,违背了《民法典》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有的被侵权人认为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自己的所有损失都会由侵权人赔偿,便放任损害后果的不断扩大,这种心态和行为即表明其对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其要求侵权人对扩大的损失也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耍心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