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祖父母申请撤销孩子母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两位老人以孩子母亲多年未照顾孩子为由,请求撤销其监护权,孩子母亲也表示同意。江津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孩子母亲并不符合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最终判决驳回其祖父母的诉讼请求。
案情:
孩子祖父母申请成为监护人
小瑞(化名)系非婚生子,出生不久其父母便分了手,从此小瑞跟随父亲和祖父母在江津区生活,小瑞母亲则回到自己老家贵州,并在当地结婚生子。6年来,小瑞父亲从未要求女方对小瑞尽抚养义务。
2023年,小瑞父亲意外身故,祖父母遂向江津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小瑞母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祖父母为小瑞监护人。
小瑞母亲也同意撤销自己的监护人资格,表示当初年纪尚轻,与小瑞父亲分手时说好互不打扰,小瑞目前也无需自己抚养,自己只是偶尔通过亲朋好友间接获悉小瑞的情况。
法院判决:
不符合法定情形驳回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无条件成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在法定监护中,监护人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不能担任监护人的限制性条件,就必须担任监护人,不得拒绝。
几年来,小瑞母亲虽未主动履行对小瑞的抚养义务,但这并不符合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小瑞母亲应对之前的违法行为作出改正,而不是一错再错。撤销监护人资格应审慎,应本着“不得已而为之”的原则,最终判决驳回小瑞祖父母的诉讼请求。
鉴于小瑞母亲未能依法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对小瑞母亲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并结合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遵法守法。小瑞母亲表示,以后将尽力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关注小瑞健康成长。
法官说法:
监护权是权利更是法定义务
承办法官表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监护人存在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定情形,则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既是权利,也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父母不能对自己的监护职责任意放弃。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教育,既是家事,也是国事。为人父母,本就辛苦与甜蜜并存,每一位家长都应当切实担负起为人父母的法定职责,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