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
女工王某因不满工作分配,与张某产生矛盾。王某用车间木制工具击打张某面部致其受伤,经诊断张某左眼眶骨折。张某认为,其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受伤,工厂作为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工厂对其损失按照工伤标准予以赔偿。该厂对张某的损失是否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实践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厂应对张某进行工伤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厂对张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张某究竟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呢?
编辑答:
本案中,该厂对张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工人在工作中打架,应及时报警,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视为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受到伤害与履行工作有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应当理解为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包括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本案中,导致张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侵权,并非工作原因,故其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