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的规定,自2023年9月28日起,重庆法院对于部分民事行政案件的受理政策发生变化,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恢复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即《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的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二、重庆市辖区内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恢复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民事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特此公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