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履行较多义务的赡养人有权追偿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3-09-21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157

两弟兄均有赡养母亲的义务,如一方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时付出较多,可否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义务?最近,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乙在其母杨某生病治疗期间未提供医疗费或履行其他照顾义务,故支持陈某甲的诉请,依法判决陈某已向陈某甲支付医疗费24735.66元。

陈某甲与陈某乙系兄弟关系,其父亲于2008年去世后,二人之母杨某随陈某甲共同生活,除领取每月100余元的养老保险外,其生活开支主要由陈某甲负责支付。陈某乙常年在外务工,在此期间仅向母亲支付了少部分生活费,且未照顾母亲生活起居等。

2019年至2021年期间,杨某因病多次住院治疗,均由陈某甲及其子女照顾,扣除医保后,陈某甲还支付了杨某的医疗费49000余元,陈某乙对母亲杨某生病住院的情况均不知情。

2021年5月,杨某因病去世,陈某甲操办了杨某的丧葬事宜,陈某乙支付了丧葬费用8000余元。之后,双方为母亲杨某生前的赡养费用承担问题发生矛盾,陈某甲向铜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乙对杨某生前的生活费、医疗费以及丧葬费承担50%的责任。

庭审中,陈某乙陈述,双方及其母亲杨某曾经约定,杨某的生活开支均由陈某甲负担,但陈某甲不予认可,且陈某乙没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

  支持原告

  关于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铜梁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情况下,赡养义务人应当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为此,在查明部分赡养义务人确未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履行较多义务的赡养人有权向未尽义务的赡养人追偿。

陈某甲、陈某乙均系杨某的赡养义务人,陈某甲垫付了杨某生前的医疗费49471.31元,应由陈某甲、陈某乙分担,鉴于陈某乙在杨某生病治疗期间未提供医疗费或履行其他照顾义务,故支持由陈某乙支付医疗费24735.66元。关于陈某甲要求陈某乙平均分担杨某生活费、丧葬费的问题,因陈某乙已经支付了杨某的部分赡养费及部分丧葬费,且无证据证明陈某甲、陈某乙约定对上述费用进行平均分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铜梁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父母的生活费

  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担

铜梁法院法官唐甜甜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父母生育多名子女的情况下,赡养父母是全部子女的共同义务,应由全部子女共同分担。

同时,从弘扬尊重、赡养和爱护老年人的中华传统美德以及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支持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要求有赡养能力而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分担父母的赡养费,可以更大程度地保护积极赡养父母的子女的合法权益,鼓励子女在父母突发急重病需治疗或急需钱财维持基本生活等特殊情况下,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亦更加符合公平原则。

对于分担赡养费的范围,对子女垫付的父母医疗费用,其中父母财产不足以支付的部分应由子女分担;但对于父母的生活费用,因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限于经济供养,还包括生活照顾及精神慰藉,在子女未约定平均分担父母生活费用的情况下,应根据子女实际情况进行分担,承担较多费用的子女无权要求承担较少费用的子女平均分担父母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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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生容 阅读量: 157

两弟兄均有赡养母亲的义务,如一方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时付出较多,可否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义务?最近,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乙在其母杨某生病治疗期间未提供医疗费或履行其他照顾义务,故支持陈某甲的诉请,依法判决陈某已向陈某甲支付医疗费24735.66元。

陈某甲与陈某乙系兄弟关系,其父亲于2008年去世后,二人之母杨某随陈某甲共同生活,除领取每月100余元的养老保险外,其生活开支主要由陈某甲负责支付。陈某乙常年在外务工,在此期间仅向母亲支付了少部分生活费,且未照顾母亲生活起居等。

2019年至2021年期间,杨某因病多次住院治疗,均由陈某甲及其子女照顾,扣除医保后,陈某甲还支付了杨某的医疗费49000余元,陈某乙对母亲杨某生病住院的情况均不知情。

2021年5月,杨某因病去世,陈某甲操办了杨某的丧葬事宜,陈某乙支付了丧葬费用8000余元。之后,双方为母亲杨某生前的赡养费用承担问题发生矛盾,陈某甲向铜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乙对杨某生前的生活费、医疗费以及丧葬费承担50%的责任。

庭审中,陈某乙陈述,双方及其母亲杨某曾经约定,杨某的生活开支均由陈某甲负担,但陈某甲不予认可,且陈某乙没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

  支持原告

  关于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铜梁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情况下,赡养义务人应当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为此,在查明部分赡养义务人确未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履行较多义务的赡养人有权向未尽义务的赡养人追偿。

陈某甲、陈某乙均系杨某的赡养义务人,陈某甲垫付了杨某生前的医疗费49471.31元,应由陈某甲、陈某乙分担,鉴于陈某乙在杨某生病治疗期间未提供医疗费或履行其他照顾义务,故支持由陈某乙支付医疗费24735.66元。关于陈某甲要求陈某乙平均分担杨某生活费、丧葬费的问题,因陈某乙已经支付了杨某的部分赡养费及部分丧葬费,且无证据证明陈某甲、陈某乙约定对上述费用进行平均分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铜梁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父母的生活费

  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担

铜梁法院法官唐甜甜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父母生育多名子女的情况下,赡养父母是全部子女的共同义务,应由全部子女共同分担。

同时,从弘扬尊重、赡养和爱护老年人的中华传统美德以及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支持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要求有赡养能力而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分担父母的赡养费,可以更大程度地保护积极赡养父母的子女的合法权益,鼓励子女在父母突发急重病需治疗或急需钱财维持基本生活等特殊情况下,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亦更加符合公平原则。

对于分担赡养费的范围,对子女垫付的父母医疗费用,其中父母财产不足以支付的部分应由子女分担;但对于父母的生活费用,因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限于经济供养,还包括生活照顾及精神慰藉,在子女未约定平均分担父母生活费用的情况下,应根据子女实际情况进行分担,承担较多费用的子女无权要求承担较少费用的子女平均分担父母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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