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
丁某购买了某商业广场的多套房屋,某物业公司作为该广场的物业服务单位,依约为该商业广场提供物业服务。丁某起初均能按期交纳物业费,后因房屋外墙渗水,多次找物业公司反映情况,物业公司虽表示会与丁某共同查找漏水原因,并将申请公共维修基金予以修缮,但一直拖着未能解决,故丁某拒绝再交纳物业费。请问,本案中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编辑答:
物业管理服务是一个长期连续的过程,其内容涵盖小区保洁、安保、绿化、设备和设施维护、停车管理等诸多方面,虽然被告未对原告的整体物业服务提出意见,但就被告个体而言,外墙渗水确实会对被告造成较大影响,原告应当积极作为,与被告共同查找渗水原因,寻找解决办法,如果需要支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应及时告知被告相关进程,不能简单地以正在申请支用公共维修基金为由予以回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现实中,如果需要使用公共维修资金,主要由物业公司牵头进行申请,但物业公司很多时候以申请难度大、程序繁琐等理由怠于申请,如果因为物业公司怠于申请使用公共维修资金,导致业主反映需要用该资金进行维修等事宜一直无法推进解决,应认定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物业费应按照过错程度酌情予以扣减。
本案中,就业主而言,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可以酌情按合同约定价格的80%处理。虽然业主未能及时缴纳物业费,但主要原因系房屋渗水未能及时解决,双方对纠纷的产生均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