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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费不能认定为教育费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3-09-21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210

读者问:

唐某(女)与费某(男)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其中第二项婚生女小费由唐某直接抚养,费某每月8号前支付小费生活费1000元,直至小费年满18周岁之日止,小费的医疗费、教育费由唐某、费某各半负担,每半年凭票据结算一次。嗣后,唐某在未和费某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将小费送去早教班学习并产生有关费用。唐某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将该费用计算在教育费中,费某看到票据后表示不愿支付,认为未经双方协商,且早教费用并不属于教育费,并对此提出异议。请问,在这种情形下,孩子的校外培训费能否认定为教育费?

编辑答: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教育费是否包含早教等课外培训机构所收取的相关培训费用,有人认为课外培训班费用不属于直接的教育费用,也即不属于抚养费用之一,因此教育费不包含早教等课外培训班费用;也有人认为学历学科类型的培训费用属于教育费用,而兴趣班的培训费用不是必需的教育,因此不属于教育费用;还有人认为从有利于孩子未来生活教育和身心健康角度出发,课外培训班费用属于教育费用,应予支持。

对于本案的情形,首先我们要明确教育费的定义,子女抚养费中的教育费广义上指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合理费用,不包括抚养子女一方在抚养子女期间支出的各类培训费用。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

其次,鉴于我国《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因此为了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对于在幼儿园中产生的合理教育费用,只要有合法有效的付款票据,一般也应认定属于教育费。但对于课外培训如早教费等,则不宜认定为教育费。当然,关于此类小孩课外培训费用,离异父母双方亦可协商确定,如经协商确定离异双方愿意共同负担此类费用,事后一方未按协议履行的,另一方可在申请执行抚养费时将此类费用包含在内一并提出。如果离异双方未经协商确定,而是离异一方擅自将小孩送至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所产生的费用,即使其提交了相关票据,也不能据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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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女)与费某(男)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其中第二项婚生女小费由唐某直接抚养,费某每月8号前支付小费生活费1000元,直至小费年满18周岁之日止,小费的医疗费、教育费由唐某、费某各半负担,每半年凭票据结算一次。嗣后,唐某在未和费某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将小费送去早教班学习并产生有关费用。唐某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将该费用计算在教育费中,费某看到票据后表示不愿支付,认为未经双方协商,且早教费用并不属于教育费,并对此提出异议。请问,在这种情形下,孩子的校外培训费能否认定为教育费?

编辑答: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教育费是否包含早教等课外培训机构所收取的相关培训费用,有人认为课外培训班费用不属于直接的教育费用,也即不属于抚养费用之一,因此教育费不包含早教等课外培训班费用;也有人认为学历学科类型的培训费用属于教育费用,而兴趣班的培训费用不是必需的教育,因此不属于教育费用;还有人认为从有利于孩子未来生活教育和身心健康角度出发,课外培训班费用属于教育费用,应予支持。

对于本案的情形,首先我们要明确教育费的定义,子女抚养费中的教育费广义上指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合理费用,不包括抚养子女一方在抚养子女期间支出的各类培训费用。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

其次,鉴于我国《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因此为了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对于在幼儿园中产生的合理教育费用,只要有合法有效的付款票据,一般也应认定属于教育费。但对于课外培训如早教费等,则不宜认定为教育费。当然,关于此类小孩课外培训费用,离异父母双方亦可协商确定,如经协商确定离异双方愿意共同负担此类费用,事后一方未按协议履行的,另一方可在申请执行抚养费时将此类费用包含在内一并提出。如果离异双方未经协商确定,而是离异一方擅自将小孩送至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所产生的费用,即使其提交了相关票据,也不能据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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