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房屋产权发生变化不影响居住权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3-09-14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154

近日,江津区法院审结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经法官调解,被告同意协助原告办理居住权登记。据悉,该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重庆首例当事人在继承纠纷案件中以遗嘱主张设立居住权,也是江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首次办理居住权登记。

张爷爷跟李奶奶再婚后一起生活二十余年。2014年左右,张爷爷自己的婚前住房赶上征地拆迁,之后老两口一起搬进了拆迁还房中,过起了幸福舒适的晚年生活。2020年,张爷爷因为一场疾病住院,此后身体状况大不如前,随着年纪增大,张爷爷开始为自己的身后事作起了打算。

2020年7月,张爷爷为了避免自己身故后子女因为遗产发生纠纷,便立下遗嘱,表示在自己去世后将拆迁还房交由自己的4个子女继承。同时,为了让李奶奶能够在居住多年的还房中继续安享晚年,张爷爷特意给李奶奶立了一份遗嘱:李奶奶享有自己的拆迁还房的居住权直至去世。

2022年底,张爷爷去世,其四子女在料理完后事后,将张爷爷的拆迁还房按照遗嘱的安排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之后,李奶奶找到张爷爷的子女,要求按照遗嘱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张爷爷的四名子女迟迟未协助李奶奶办理。无奈之下,李奶奶将张爷爷的四名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协助自己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爷爷的四名子女向法官道出了自己的苦衷。原来,李奶奶一直生活在该房屋内,张爷爷的四名子女也都愿意协助李奶奶办理居住权登记。但因为不懂相关法律规定,他们顾虑李奶奶在居住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自己作为房主是否会承担责任?最关键的是李奶奶去世后又该如何办理撤销居住权登记?因为这些问题,双方一直没有协商妥当。

既然张爷爷的四名子女都同意李奶奶在该房屋居住,为什么李奶奶还是要坚持去办理居住权呢?

“因为老张在遗嘱里说了,这是我的权利,只有进行了登记国家才认可,我住下去才有保障。”

找到双方的症结后,承办法官耐心进行释法明理,双方都逐渐打消疑虑,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随后,张爷爷的四名子女和李奶奶一起前往江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

《民法典》首次对居住权进行了规定。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时设立,登记设立后便可以保障居者有其房,即便以后房屋权属发生变化,其他权利人也无权要求居住权人搬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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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津区法院审结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经法官调解,被告同意协助原告办理居住权登记。据悉,该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重庆首例当事人在继承纠纷案件中以遗嘱主张设立居住权,也是江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首次办理居住权登记。

张爷爷跟李奶奶再婚后一起生活二十余年。2014年左右,张爷爷自己的婚前住房赶上征地拆迁,之后老两口一起搬进了拆迁还房中,过起了幸福舒适的晚年生活。2020年,张爷爷因为一场疾病住院,此后身体状况大不如前,随着年纪增大,张爷爷开始为自己的身后事作起了打算。

2020年7月,张爷爷为了避免自己身故后子女因为遗产发生纠纷,便立下遗嘱,表示在自己去世后将拆迁还房交由自己的4个子女继承。同时,为了让李奶奶能够在居住多年的还房中继续安享晚年,张爷爷特意给李奶奶立了一份遗嘱:李奶奶享有自己的拆迁还房的居住权直至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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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张爷爷的四名子女都同意李奶奶在该房屋居住,为什么李奶奶还是要坚持去办理居住权呢?

“因为老张在遗嘱里说了,这是我的权利,只有进行了登记国家才认可,我住下去才有保障。”

找到双方的症结后,承办法官耐心进行释法明理,双方都逐渐打消疑虑,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随后,张爷爷的四名子女和李奶奶一起前往江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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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首次对居住权进行了规定。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时设立,登记设立后便可以保障居者有其房,即便以后房屋权属发生变化,其他权利人也无权要求居住权人搬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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