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置房产,登记在另一人名下,分手后该房屋应如何处置?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房屋所有人返还房屋出资人购房费用62万元。
案件:
前男友要求返还购房首付
原告李某(男)与被告陈某(女)此前系恋人关系。2021年5月,双方共同看房选中了南岸区某楼盘的一套房屋。该房屋首付款以及税费由李某出资,并登记在陈某名下,由陈某负责每月还贷。2021年10月,双方分手。
李某要求陈某返还其用于购置房屋的62万元,遭到陈某拒绝。双方多次沟通未果,李某遂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她返还该款项。
法院审理:
未明确约定宜认定为彩礼
大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承认双方在分手前已谈婚论嫁,具有明确的结婚意愿。为表达结婚诚意,原告李某出资购房并登记在被告陈某个人名下符合常理。原告李某支付的62万元,数额较大,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和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不宜认定为无条件赠与,而宜认定为原告李某支付给被告陈某的彩礼。
当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被告陈某应当返还彩礼,即原告李某用于支付购房的费用,遂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李某62万元。
法官释法:
买房赠予属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承办法官表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的买房赠与行为,虽然系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但该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该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赠与方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相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