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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与平台代理商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3-08-27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158

读者问:

近年来,外卖行业不断壮大,在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便利,解决部分人群就业问题的同时,也因外卖行业用工不规范、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因素,导致纠纷频发。那么,外卖员与外卖平台代理商之间究竟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

编辑答:

部分外卖平台代理商选择不与外卖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由其寻找劳务外包公司与外卖员间签订《承揽服务协议》或者《合作协议》等,引导外卖员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意图将劳动合同关系转化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般合同关系,如承揽合同关系,从而逃避劳动法律法规对于用人单位的规范性要求,使外卖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正常保障。对此,人民法院应慎重审查外卖员与相关外包公司签订承揽协议或合作协议,以及成立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的真实意图,并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量双方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实质性特征:

人格从属性。虽然部分外卖员自备服装以及交通工具等,但如果外卖员在就业过程中服从单位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即时间上需要严格遵守外卖平台代理商关于考勤的规定,配送地点受到区域限制,需要服从外卖平台代理商指挥,关于工作完成情况需要定向汇报,对于外卖任务完成情况更是需要进行考核,表明外卖员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地点等由外卖平台代理商单方决定,外卖员是在外卖平台代理商的指挥监督下进行劳动,即应认定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

经济从属性。大部分外卖员工资收入并非直接由用人单位发放,而是通过外卖平台代理商所找的外包公司进行发放,但外卖平台代理商对于工资发放的方式、周期以及数额具有决定权,外卖员劳动报酬的发放具有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的稳定性、固定性和周期性的特征,即应认定具有较强的经济从属性。

综上,对于外卖员劳动关系的认定,应遵守客观事实,从人格从属性以及经济从属性两方面综合考量,厘清双方真实法律关系,还原劳动关系原貌,规范平台用工模式,维护“外卖小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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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7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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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卖行业不断壮大,在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便利,解决部分人群就业问题的同时,也因外卖行业用工不规范、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因素,导致纠纷频发。那么,外卖员与外卖平台代理商之间究竟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

编辑答:

部分外卖平台代理商选择不与外卖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由其寻找劳务外包公司与外卖员间签订《承揽服务协议》或者《合作协议》等,引导外卖员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意图将劳动合同关系转化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般合同关系,如承揽合同关系,从而逃避劳动法律法规对于用人单位的规范性要求,使外卖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正常保障。对此,人民法院应慎重审查外卖员与相关外包公司签订承揽协议或合作协议,以及成立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的真实意图,并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量双方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实质性特征:

人格从属性。虽然部分外卖员自备服装以及交通工具等,但如果外卖员在就业过程中服从单位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即时间上需要严格遵守外卖平台代理商关于考勤的规定,配送地点受到区域限制,需要服从外卖平台代理商指挥,关于工作完成情况需要定向汇报,对于外卖任务完成情况更是需要进行考核,表明外卖员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地点等由外卖平台代理商单方决定,外卖员是在外卖平台代理商的指挥监督下进行劳动,即应认定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

经济从属性。大部分外卖员工资收入并非直接由用人单位发放,而是通过外卖平台代理商所找的外包公司进行发放,但外卖平台代理商对于工资发放的方式、周期以及数额具有决定权,外卖员劳动报酬的发放具有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的稳定性、固定性和周期性的特征,即应认定具有较强的经济从属性。

综上,对于外卖员劳动关系的认定,应遵守客观事实,从人格从属性以及经济从属性两方面综合考量,厘清双方真实法律关系,还原劳动关系原貌,规范平台用工模式,维护“外卖小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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