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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跟团游摔伤 自身按过错承主责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3-08-23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162

今年6月,年近七十的杨某某参加一个旅行社的跟团游,在旅途中下车时,杨某某不小心摔倒受伤。双方协商未果,杨某某于今年7月遂起诉到铜梁区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责任。最终,铜梁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下车时未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60%的责任,旅行社未采取安全保障举措,应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

  老人跟团游摔伤向旅行社索赔

戴某某(旅游者代表)与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今年6月在重庆铜梁奇彩梦园1日跟团游相关事宜,其中,费用为39元/人,含往返旅游巴士及门票,游客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旅游团共20名游客(70岁以上的4人,65岁至70岁的15人,60岁以下的1人)。

杨某某按约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参加旅游。旅游当天,杨某某乘坐旅游大巴到达铜梁红枫林景区,在下车过程中,杨某某突然摔倒并受伤。受伤后,杨某某被立即就近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脚踝移位骨折。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杨某某认为,该旅游大巴阶梯过高并容易打滑,才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并于今年7月起诉至铜梁法院,请求旅行社赔偿各项损失共9万余元。

判决:

  旅行社承担40%责任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下车属于基本生活能力,对下车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应当具备相关认知和避免能力,其未尽相应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杨某某年近七十,属于老年人范畴,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杨某某在下车过程中摔倒并受伤,旅行社未能举证证明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旅行社承担40%的责任,杨某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近日,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低价团”可能削弱安全保障

铜梁法院审管办副主任、法官助理程乃善认为,该案系依法最大限度保护老年旅客在旅途中遭受损害的典型案例。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旅游群体也日渐多元,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加入旅游市场,“夕阳团”应运而生,但旅行社的规范经营却未能跟上步伐,旅途中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时有发生。根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旅行社不能一味推行所谓“低价团”模式,因为这种模式会削弱安全保障措施。相反,旅行社应更加注重老年人等特殊旅客群体的安全保障。

本案中,虽然杨某某在上下车过程中自身未尽到最大注意义务,但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大巴上下车阶梯确实存在过高或湿滑的问题,故旅行社对杨某某的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该案的判决,可最大限度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也可督促旅行社进一步加强对老年人等特殊旅客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最大限度减少旅客人身损害的发生,还可以为老年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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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年近七十的杨某某参加一个旅行社的跟团游,在旅途中下车时,杨某某不小心摔倒受伤。双方协商未果,杨某某于今年7月遂起诉到铜梁区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责任。最终,铜梁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下车时未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60%的责任,旅行社未采取安全保障举措,应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

  老人跟团游摔伤向旅行社索赔

戴某某(旅游者代表)与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今年6月在重庆铜梁奇彩梦园1日跟团游相关事宜,其中,费用为39元/人,含往返旅游巴士及门票,游客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旅游团共20名游客(70岁以上的4人,65岁至70岁的15人,60岁以下的1人)。

杨某某按约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参加旅游。旅游当天,杨某某乘坐旅游大巴到达铜梁红枫林景区,在下车过程中,杨某某突然摔倒并受伤。受伤后,杨某某被立即就近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脚踝移位骨折。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杨某某认为,该旅游大巴阶梯过高并容易打滑,才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并于今年7月起诉至铜梁法院,请求旅行社赔偿各项损失共9万余元。

判决:

  旅行社承担40%责任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下车属于基本生活能力,对下车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应当具备相关认知和避免能力,其未尽相应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杨某某年近七十,属于老年人范畴,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杨某某在下车过程中摔倒并受伤,旅行社未能举证证明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旅行社承担40%的责任,杨某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近日,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低价团”可能削弱安全保障

铜梁法院审管办副主任、法官助理程乃善认为,该案系依法最大限度保护老年旅客在旅途中遭受损害的典型案例。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旅游群体也日渐多元,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加入旅游市场,“夕阳团”应运而生,但旅行社的规范经营却未能跟上步伐,旅途中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时有发生。根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旅行社不能一味推行所谓“低价团”模式,因为这种模式会削弱安全保障措施。相反,旅行社应更加注重老年人等特殊旅客群体的安全保障。

本案中,虽然杨某某在上下车过程中自身未尽到最大注意义务,但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大巴上下车阶梯确实存在过高或湿滑的问题,故旅行社对杨某某的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该案的判决,可最大限度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也可督促旅行社进一步加强对老年人等特殊旅客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最大限度减少旅客人身损害的发生,还可以为老年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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