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妻子为取得儿子抚养权,约定丈夫不支付抚养费。后儿子被诊断为智力残疾,母亲因给儿子治病负债累累,父亲却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近日,开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区检察院支持未成年子女起诉的抚养费纠纷,最终判决男方支付儿子抚养费和医疗费,法检合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司法为孩子撑起一片蓝天。
案情:
女子向前夫追索抚养费
姜某(女)与唐某在2017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姜某为取得两岁儿子小方(化名)的抚养权,约定唐某不用支付孩子抚养费。不久后,小方被诊断为天生智力残疾。6年来,姜某带着孩子在多家医院治疗,负债累累,生活困难。但唐某得知儿子是智力残疾后选择不闻不问,拒绝支付任何费用。为了让小方得到生活保障并继续治疗,姜某向开州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并作为监护人以小方为原告向开州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唐某支付抚养费,以及承担因治疗已产生的医疗费总金额的一半。
法院认定:
约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庭审中,姜某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唐某则以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前妻不主动联系自己,以及自己现在待业居无定所没有经济能力等各种理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唐某作为原告小方的父亲,其对原告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唐某不支付抚养费,但此约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不妨碍其在必要时向被告提出支付抚养费和医疗费的合理要求。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至其18周岁止,支付医疗费3.4万元。
法官说法:
支持子女合理诉求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做父母的不能将养育子女的责任全局限于一纸协议,该案例的判决是人民法院遵循《民法典》,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生动实践。
来源: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