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
读者陈某来信咨询称她与丈夫刘某于2003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刘。小刘随陈某生活,丈夫刘某常年在外地工作,平时对自己的生活不管不问,自2019年起没有给付过孩子任何抚养费用,她要求丈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丈夫刘某却认为自己既没与陈某离婚,也没分割家庭财产,所以不应该给付孩子抚养费。陈某想知道:她是否有权要求刘某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编辑答: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但是抚养义务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不直接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案中小刘尚未成年,共同抚养小刘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且离婚并不是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你丈夫刘某常年在外打工,自2019年起在经济上对孩子未有支持,精神上未给孩子提供慰藉,生活上也未对孩子尽到照顾义务。你的孩子小刘一直随母亲生活,其生活、学习费用也主要由你支出,故你有权要求丈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的生存保障。子女主张抚养费一般是在父母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但是子女主张抚养费并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条件。你丈夫刘某既不探望子女又不给付抚养费的做法,直接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规范。作为孩子父亲的刘某,在孩子处于成长及学习的关键时期,更应当履行好自己作为父亲应当履行的义务,帮助孩子走向更好的未来。
生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