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外婆独自一人抚养外孙,孩子母亲却当起“甩手掌柜”,不仅未参与孩子的成长过程,甚至没提供过任何资金支持。近日,江津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带孙费”案件,不仅支持了外婆的诉求,同时向“甩手”母亲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案情:
将儿子交给外婆当“甩手掌柜”
小雨和前夫在2019年协议离婚时约定,大儿子尧尧由前夫抚养,小儿子安安由自己抚养。离婚后,小雨外出打工,便将安安托付给自己的母亲、安安的外婆——陈婆婆。小雨走后一直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向陈婆婆支付过任何费用。陈婆婆年事已高且无经济来源,眼看着安安到了上学年龄,便多次要求女儿小雨回家照看、抚养安安。但小雨一直拒绝回家,甚至连安安生病也未回家看望过。
无奈之下,陈婆婆将小雨起诉至江津区法院,要求小雨按300元/月的标准支付安安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法院判决:
母亲支付儿子抚养费8100元
江津区法院审理认为,小雨离婚时约定安安由自己直接抚养,抚养教育安安是小雨应尽的法定义务。陈婆婆作为小雨的母亲、安安的外婆,帮助抚养安安,抚养期间必然产生抚养费。现陈婆婆以低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标准300元/月主张费用,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小雨支付陈婆婆2019年4月起至2022年6月期间代为抚养安安的抚养费8100元。
判决生效后,小雨却一直未履行义务。承办法官心系陈婆婆和安安的生活,几经辗转再次联系到仍在外地打工的小雨,并远程向小雨送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小雨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就相关法律规定及后果进行释明,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小雨当场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尽快回家看望陈婆婆和安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
法官说法:
抚养未成年子女为父母法定义务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抚养未成年子女系为人父母的法定义务。只有当父母均已死亡或无力抚养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家庭教育中父母的缺位不仅是对老人的为难,也是对孩子的伤害。年轻父母应更多地为孩子和老人考虑,担起家庭的责任,给孩子一个快乐成长的环境,还老人一个安稳幸福的晚年。(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