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某公司任职,从事市场拓展、推广工作,工作期间在办公室闭门打牌被公司发现。其后,刘某主动反省并向公司承认错误。据查,该公司章程中规定打牌等行为属违反劳动纪律,为一般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处分;规定员工有滥用职权等严重违纪行为的,给予辞退处分。公司仍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做出处理决定,将刘某开除。刘某对该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应当获得赔偿金。
首先,刘某的行为只具有一般违规性。刘某从事的是市场推广方面工作,该岗位职责与一线车间员工明显不同。一线生产员工的离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显然会对公司的生产效率、产品质量造成直接影响。刘某的工作内容更多的是人际关系的活动,在打牌行为对其本职工作影响不大的前提下,宜认定为一般性违规行为。
第二,公司章程未将打牌行为列入辞退范围。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案公司章程中明确将打牌列为违反劳动纪律的范围,且认定违反劳动纪律属一般违纪行为,辞退只适用于员工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公司违法辞退员工应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不同情形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经济补偿的双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的、破产或重整、劳动者非因待遇减免不愿续订、企业关闭、劳动者因伤病等不能从事或不能胜任岗位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其支付赔偿金。因此赔偿金的支付与经济补偿不同,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
本案中,由于公司章程未将打牌列入辞退情形,公司仍以打牌为由将刘某辞退,属违法辞退,应当支付赔偿金。
来源: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