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属工伤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2-06-15 | 编辑:唐怡 | 阅读:3393

    现在很多企业都实行“996”模式,日常加班已经成了家常便饭,但是人的身体能量是有限的,若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突发疾病死亡,这样的情况是否算工伤呢?咱们一起来了解了解!

  田某静系石某宇的配偶,石某宇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

  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宇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后宣告死亡。

  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他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最后与同事“某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天19时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2020年10月19日,田某静向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2月2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宇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田某静不服,遂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董某陈述,其与石某宇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相互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宇回家后继续处理工作是常态。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当天9时5分,石某宇在微信群回复工厂进度,19时10分,石某宇在该群回复“应该都收到了”;19时22分与同事“某宇”微信对话讨论收货问题。

  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可以证明石某宇2020年7月13日下班后,仍在使用微信继续处理工作,其在家用微信处理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

  据此,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静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科技的发展为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选择,微信等具备实时发送文字、语音、图片、视频功能的通讯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职工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甚至成为某些职业群体的工作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因此,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因工作需要,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同样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

  本案中,石某宇上班时的工作方式是通过微信对接同事、接洽客户,下班后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是其工作常态。事发当天,石某宇从上班开始至其突发疾病倒地,其持续在通过微信处理工作,具有连贯性。石某宇在家回复工作信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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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某静系石某宇的配偶,石某宇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

  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宇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后宣告死亡。

  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他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最后与同事“某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天19时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2020年10月19日,田某静向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2月2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宇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田某静不服,遂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董某陈述,其与石某宇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相互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宇回家后继续处理工作是常态。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当天9时5分,石某宇在微信群回复工厂进度,19时10分,石某宇在该群回复“应该都收到了”;19时22分与同事“某宇”微信对话讨论收货问题。

  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可以证明石某宇2020年7月13日下班后,仍在使用微信继续处理工作,其在家用微信处理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

  据此,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静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科技的发展为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选择,微信等具备实时发送文字、语音、图片、视频功能的通讯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职工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甚至成为某些职业群体的工作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因此,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因工作需要,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同样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

  本案中,石某宇上班时的工作方式是通过微信对接同事、接洽客户,下班后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是其工作常态。事发当天,石某宇从上班开始至其突发疾病倒地,其持续在通过微信处理工作,具有连贯性。石某宇在家回复工作信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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