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施工不慎损毁坟墓 死者亲属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2-05-15 | 编辑:唐怡 | 阅读:3428

 对于中国人而言,祖坟是慎终追远的重要寄托,损毁祖坟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近期,潼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挖坏村民家祖坟的案件,依法判决施工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

  施工不慎挖坏村民祖坟

  刘家三兄弟的父亲生前系潼南区田家镇某村村民,去世后在该村入葬。2020年5月,甲公司(下称施工单位)从赖荣处租赁了挖掘机进行施工。2020年10月11日,赖荣聘请的驾驶员刘强按照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的指示,在该村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因荒草较多,刘强驾驶挖掘机不慎将刘家三兄弟父亲的坟墓损坏。获悉后,刘家三兄弟赶到现场不许刘强离开,并扣押了挖掘机。刘家三兄弟与施工单位、刘强、赖荣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潼南区法院,请求该院判令施工单位、刘强、赖荣赔礼道歉,赔偿坟墓修缮费用5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潼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施工单位作为涉案施工工程的承包人和案涉挖掘机的承租人,在挖掘机作业前,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未提醒刘强在作业过程中注意相关问题,导致本次事件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刘强作为挖掘机驾驶员,在作业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作业、文明施工的审慎注意义务,导致坟墓被损坏,应负次要责任。施工单位和刘强虽无主观故意,但其行为皆存在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赖荣是刘强的雇主,故对刘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施工单位及刘强在发现损坏坟墓当日就进行了必要的修缮,且刘家三兄弟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坟墓的修缮费用,结合本案发生的客观事实、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潼南区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施工单位、刘强、赖荣向刘家三兄弟赔礼道歉,并由施工单位和赖荣向刘家三兄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官说法

  损毁坟墓侵犯死者人格利益

  潼南区法院法官周红梅认为,自然人死后,其人格权也随之消灭,但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以及风俗习惯,坟墓是后人追悼先人的特定场所,寄托了生者对逝者的哀思,更是对生者的一种精神安慰。

  在农村,因施工不慎损毁田地、房屋乃至坟墓的事件屡见不鲜,既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也给死者近亲属造成了精神伤害。法院判决侵权行为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既保护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也满足了生者的精神需求,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专家释法

  死者近亲属可作为当事人起诉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王雪羽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者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但为保护其人身性质的权利,近亲属可作为当事人起诉。上述案件中,因施工造成刘家三兄弟父亲的坟墓损坏,对刘家三兄弟祭奠权构成侵害。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祭奠权,但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以表达对逝世亲人的哀思及怀念,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祭奠权虽非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格权类型,但应当属于其他人格利益范畴,应当纳入民事侵权赔偿的范围,受侵害者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潼南区法院作出上述裁判于法有据,并捍卫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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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5 来源:重庆法治报
编辑: 唐怡 阅读量: 3428

 对于中国人而言,祖坟是慎终追远的重要寄托,损毁祖坟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近期,潼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挖坏村民家祖坟的案件,依法判决施工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

  施工不慎挖坏村民祖坟

  刘家三兄弟的父亲生前系潼南区田家镇某村村民,去世后在该村入葬。2020年5月,甲公司(下称施工单位)从赖荣处租赁了挖掘机进行施工。2020年10月11日,赖荣聘请的驾驶员刘强按照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的指示,在该村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因荒草较多,刘强驾驶挖掘机不慎将刘家三兄弟父亲的坟墓损坏。获悉后,刘家三兄弟赶到现场不许刘强离开,并扣押了挖掘机。刘家三兄弟与施工单位、刘强、赖荣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潼南区法院,请求该院判令施工单位、刘强、赖荣赔礼道歉,赔偿坟墓修缮费用5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潼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施工单位作为涉案施工工程的承包人和案涉挖掘机的承租人,在挖掘机作业前,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未提醒刘强在作业过程中注意相关问题,导致本次事件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刘强作为挖掘机驾驶员,在作业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作业、文明施工的审慎注意义务,导致坟墓被损坏,应负次要责任。施工单位和刘强虽无主观故意,但其行为皆存在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赖荣是刘强的雇主,故对刘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施工单位及刘强在发现损坏坟墓当日就进行了必要的修缮,且刘家三兄弟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坟墓的修缮费用,结合本案发生的客观事实、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潼南区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施工单位、刘强、赖荣向刘家三兄弟赔礼道歉,并由施工单位和赖荣向刘家三兄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官说法

  损毁坟墓侵犯死者人格利益

  潼南区法院法官周红梅认为,自然人死后,其人格权也随之消灭,但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以及风俗习惯,坟墓是后人追悼先人的特定场所,寄托了生者对逝者的哀思,更是对生者的一种精神安慰。

  在农村,因施工不慎损毁田地、房屋乃至坟墓的事件屡见不鲜,既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也给死者近亲属造成了精神伤害。法院判决侵权行为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既保护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也满足了生者的精神需求,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专家释法

  死者近亲属可作为当事人起诉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王雪羽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者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但为保护其人身性质的权利,近亲属可作为当事人起诉。上述案件中,因施工造成刘家三兄弟父亲的坟墓损坏,对刘家三兄弟祭奠权构成侵害。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祭奠权,但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以表达对逝世亲人的哀思及怀念,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祭奠权虽非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格权类型,但应当属于其他人格利益范畴,应当纳入民事侵权赔偿的范围,受侵害者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潼南区法院作出上述裁判于法有据,并捍卫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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