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的吴伟套取网络借贷平台资金后,以高利转贷,发生纠纷后,法院裁判其与借款人黄杰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近日,潼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黄杰返还吴伟借款本金42000元。
案件>>>
套取网贷平台资金高利转贷
吴伟与黄杰系大学同学。从2018年11月起,黄杰因资金周转困难,陆续向吴伟借款。因吴伟资金有限,黄杰又不符合网络借贷平台的审核条件,双方约定,由吴伟先向网贷平台借款,再转交黄杰,黄杰向吴伟支付月利率3%的利息。
吴伟为牟取高额利息,先后向9家网贷平台借款,待收到款项后,吴伟随即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黄杰。2018年12月5日,经双方结算,黄杰尚欠吴伟42000元,黄杰向吴伟出具欠条一张。后黄杰一直未偿还欠款,吴伟只得陆续将全部网贷欠款共计79769.51元还清。近日,吴伟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黄杰偿还79769.51元及利息。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伟、黄杰均明知案涉借款实际来源于网络贷款平台,而非吴伟的自有资金,而吴伟出借给黄杰的借款月利率为3%,远高于吴伟向网络贷款平台借款的月利率,符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特征,故可以认定吴伟通过转贷行为牟利,属于高利转贷行为。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合同系无效民事行为。因此,该院依法判决吴伟与黄杰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黄杰返还吴伟借款本金42000元。
法官说法>>>
出借的款项需为自有资金
潼南区法院法官梁应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出借人能够就自己所受实际经济损失向借款人主张赔偿,即资金占用损失,该资金占用损失应当按照出借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资金所支付的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确有向他人出借款项的意愿,出借的款项需为自有资金,且利息的约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规定》,利息以及逾期利息的约定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专家释法>>>
数额较大或构成高利转贷罪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胡江认为,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除了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无法向借款人主张约定利息外,还可能因自己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而面临被起诉、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若转贷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出借人还将获罪判刑,得不偿失!(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