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2016年6月,某银行与林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万元,借款用途为消费,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止,借款年利率为5.655%。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向林某发放了贷款,但林某未按约返还贷款。截至2021年1月31日,尚欠银行借款本金296029.14元、利息(含罚息、复利)38378.43元,双方由此涉诉。另查明,因本案诉讼,某银行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实际产生律师费用3500元,有委托代理合同、电子回单、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佐证。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以守约方的诉讼活动及委托律师皆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致,依法判令林某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296029.1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某银行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3500元。
说法: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予以确认。林某未按期返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造成本案诉争,应承担违约责任。某银行诉请林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守约方的诉讼活动以及委托律师皆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致,且根据双方约定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某银行因本案诉讼产生律师费3500元,该费用属合理费用,且已经实际支付,某银行亦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故某银行诉请林某承担该3500元律师费,予以支持。
法官庭后表示,在司法实践中,鉴于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与被告违约、侵权等导致败诉的行为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势必产生律师费用。因此,以往法院基本上不支持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而是由各方委托人自己承担。但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则按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对律师费的承担首次予以明确,使律师费成为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该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根据该规定,胜诉方向对方主张律师费并得到支持应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在涉案合应同中有明确约定。如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违反合同约定,守约方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但是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关于律师费承担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以合同没有约定、交易风险自负为由,不支持原告关于律师费的请求。
二是律师费不能畸高,应符合当地的律师费标准。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三是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实际支付律师费。尚未实际支付的律师费所附条件尚未成就,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根据案件的进展或执行回款按比例进行支付。故一般实际发生的律师费法院应予以支持,尚未实际发生的律师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的由借款人承担,且该费用属合理费用,亦实际支付,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最后,法官提醒,交易各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一方面,引导和鼓励合作方诚实信用,减轻守约方的诉讼成本,增加违约方的违约成本;另一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减少诉讼的发生,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据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