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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住房经两次转手,大修基金究竟该谁交?法院判决: 现业主未尽审核义务风险自担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4-11-10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202

一套商品房前后换了3任业主,大修基金却一直没人交纳。小区业主委员会无奈将首任业主和现任业主告上了法庭,追索该套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此案历经一审二审、耗时近一年半,近日终于有了结果。10月30日,市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房屋现任业主李某某向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7702.89元。据悉,此案是我市首例业委会追索大修基金案。

案涉房屋是南岸区骏逸天下小区1栋的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120.52平方米。2003年11月,首任业主王某某从开发商——重庆隆鑫置业购得该房;购房时,王某某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大修基金。2020年4月,王某某将房屋卖给了李某、纪某某。2023年2月,李某、纪某某又将该套房屋卖给了现任业主李某某。这两次交易,仍然没人交纳大修基金。

由于部分楼栋电梯设备年久失修,骏逸天下小区业主大会于2022年9月表决同意对小区22部电梯实行改造换新,并通过招标选取了设备供应商。骏逸天下小区1栋共166户,其中43户未交纳大修基金。因维修费用筹集和大修基金的交纳问题,1栋的电梯改造换新一直未能实施。无奈之下,骏逸天下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于2023年5月向南岸区法院提起诉讼,追索大修基金。

2023年8月,市五中法院提级审理了此案。市五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大修基金的交纳义务主体,系新建商品房的购买人;在有关管理规定中并无直接规定二手房买受人有义务交纳大修基金;物业的现业主应当负担物业的共同维修费用,但起诉其交纳大修基金民事法律依据不足。2023年12月19日,市五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业委会随即向市高法院提起了上诉。市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一般的交易习惯,现任业主李某某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应当了解清楚房屋的权属、专项维修资金交纳等情况,但其在案涉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未交纳的情况下仍然购买案涉房屋,应当承担所购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户中资金不足的风险,故李某某应承担交纳案涉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任。现任业主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后,能否向首任业主追索,属另一法律关系。

10月30日,市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市五中法院本案一审判决;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7702.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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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房屋是南岸区骏逸天下小区1栋的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120.52平方米。2003年11月,首任业主王某某从开发商——重庆隆鑫置业购得该房;购房时,王某某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大修基金。2020年4月,王某某将房屋卖给了李某、纪某某。2023年2月,李某、纪某某又将该套房屋卖给了现任业主李某某。这两次交易,仍然没人交纳大修基金。

由于部分楼栋电梯设备年久失修,骏逸天下小区业主大会于2022年9月表决同意对小区22部电梯实行改造换新,并通过招标选取了设备供应商。骏逸天下小区1栋共166户,其中43户未交纳大修基金。因维修费用筹集和大修基金的交纳问题,1栋的电梯改造换新一直未能实施。无奈之下,骏逸天下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于2023年5月向南岸区法院提起诉讼,追索大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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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业委会随即向市高法院提起了上诉。市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一般的交易习惯,现任业主李某某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应当了解清楚房屋的权属、专项维修资金交纳等情况,但其在案涉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未交纳的情况下仍然购买案涉房屋,应当承担所购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户中资金不足的风险,故李某某应承担交纳案涉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任。现任业主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后,能否向首任业主追索,属另一法律关系。

10月30日,市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市五中法院本案一审判决;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7702.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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