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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年卡学舞蹈中途解约引纠纷, 法院认定按有利于消费者方式处理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4-09-08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211

近日,璧山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双方同意将赠送时段纳入总培训期计算课程核销比例,培训机构向学员退还了50%的学费。

2023年10月,何女士在某舞蹈培训机构办理了一张年卡,双方签订舞蹈培训协议,约定年卡分为付费时段3个月、赠送时段9个月,学员因其他原因退学,根据学员完成时段情况按照比例核退学费。何女士开卡学习两个月后,因工作原因申请停卡停时数月。之后,何女士提出退卡申请遭到拒绝,并在沟通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剩余学费。

案件调解过程中,被告认为赠送的9个月时段不包含在总培训期内,在计算课程核销比例时,应以何女士已经学习的56天为分子,总培训期3个月为分母计算课程核销比例,因协议中写明“完成1/2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何女士要求其退款无依据。原告则认为,计算课程核销比例时应以12个月的总培训期为分母,自己仅完成1/6时段的课程,按照协议“完成1/3学时及以下的,核退50%学费”的约定,舞蹈培训机构应该退还50%费用。

法院认为,“付费时段”与“赠送时段”的称谓系培训机构吸引消费者办卡消费的形式之一,其并不影响消费者已经对包年所有课程承担了费用的本质。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双方对格式合同中的第三条“完成学时”的理解发生争议,原告认为应理解为“完成所有课程学时”,被告认为应理解为“完成付费课程学时”,应该作出不利于被告一方的解释,即将“完成学时”应当解释为“完成所有课程学时”。

经过法官释法析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将赠送时段包含在总培训期内,被告按照“完成1/3学时及以下的,核退50%学费”的约定,向何女士退还50%学费,该案当庭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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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何女士在某舞蹈培训机构办理了一张年卡,双方签订舞蹈培训协议,约定年卡分为付费时段3个月、赠送时段9个月,学员因其他原因退学,根据学员完成时段情况按照比例核退学费。何女士开卡学习两个月后,因工作原因申请停卡停时数月。之后,何女士提出退卡申请遭到拒绝,并在沟通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剩余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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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付费时段”与“赠送时段”的称谓系培训机构吸引消费者办卡消费的形式之一,其并不影响消费者已经对包年所有课程承担了费用的本质。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双方对格式合同中的第三条“完成学时”的理解发生争议,原告认为应理解为“完成所有课程学时”,被告认为应理解为“完成付费课程学时”,应该作出不利于被告一方的解释,即将“完成学时”应当解释为“完成所有课程学时”。

经过法官释法析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将赠送时段包含在总培训期内,被告按照“完成1/3学时及以下的,核退50%学费”的约定,向何女士退还50%学费,该案当庭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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