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国际儿童节,在这个欢乐的日子里,全国的未成年人收到了一份厚礼,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两法坚持强烈的问题导向,对于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积极的制度设计和措施安排。
为有效推动两法贯彻实施,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有关负责同志接受媒体集中采访,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作出回应。
01
两部法律修订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据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介绍,每部法律都有两处亮点: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一是内容增加,由原有法律的72条增加到现在的132条,增加了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两个专章;二是明确责任,对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司法机关等各个主体应当承担的未成年人保护责任,能明确的尽量明确。
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是明确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概念,健全预防和矫治教育的措施;二是改革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将原来收容教养的对象实施分流。(一方面,与刑法修改对接,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将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送专门学校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02
防治校园欺凌是未成年人关注的重点之一
两部法律的修改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备受广大未成年人的关心关注。据郭林茂介绍,初次审议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共有19028名未成年人提出了22629条意见,约占网上意见总数的44%。
其中,防治校园欺凌是未成年人关注的重点之一。两法修改做了大量规定,从家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各角度多措并举,最大限度地防范学生欺凌行为的发生。
比如,明确学校的防控职责,完善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方式。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达到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欺凌行为,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03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门法规将适时出台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运用,网络成为未成年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有效防治网络沉迷、网络欺凌等问题,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网络保护”专章,通过有重点地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线上线下全方位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4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有些法律要求制定法规规章等配套规定,这是我国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据郭林茂介绍,为落实两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门起草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已多次广泛征求意见,目前基本成熟,待合适时机正式出台。
04
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再使用“收容教养”概念,将收容教养的相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成为国民教育体系的一部分。
据了解,我国1952年就确立了收容教养制度,1979年刑法将其确定为专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管教制度。长期以来,这项制度执行过程中长期存在程序不清、场所不明等问题,相当长时间是公安机关比照劳动教养的程序、利用劳动教养的场所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管教,一直备受诟病。
郭林茂强调,专门矫治教育采取比较严格的措施,场所实行闭环管理。所谓闭环管理,是适当借鉴疫情防控有关封闭管理措施,不是限制罪错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是在采取特殊管理措施的专门学校学习,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工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矫治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可谓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姊妹篇”,如同车之两轮。《未成年人保护法》侧重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侧重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两法一体施行,共同发力,才能真正地保护好广大的未成年人。
来源:全国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