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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丈夫查出梅毒,妻子起诉撤销婚姻获支持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4-05-15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158

婚后方知枕边人为梅毒患者,这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作为无过错一方,她是否有权拿起“法律武器”斩断这段孽缘?近日,九龙坡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一方婚前患有梅毒且未如实告知,对方申请撤销婚姻关系获支持的案件。

案例:

丈夫检出梅毒阳性

妻子起诉撤销婚姻

女子小美(化名)和男子小帅(化名)经历多年恋爱长跑后,终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为了备孕生娃,婚后一周,这对年轻的夫妻来到医院检查。然而,一纸证明犹如晴天霹雳,彻底摧毁了小美新婚燕尔的喜悦——小帅检测出了梅毒阳性。

为了进一步确诊,小帅到其他医院进行了免疫检验,检验结果均呈梅毒阳性。小美难以接受这一事实,内心十分痛苦,双方为此争吵不断,缘分也走到了尽头。于是,小美起诉到九龙坡区法院,以小帅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判决:

男方未履行婚前告知义务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关系

庭审中,被告认可婚前未告知患病事实,且目前尚未治愈。九龙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毒属于《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于原告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被告认可早于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原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现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撤销婚姻关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一方故意隐瞒重大疾病

无过错方可撤销违法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小帅明知自己患有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但是隐瞒事实,导致结婚对象在不知情、被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结婚的决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二人的婚姻欠缺最重要的结婚要件——合意。小美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诉请撤销违法婚姻。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婚姻关系是基于双方真实自愿完整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如一方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事实,可能会加重另一方在婚后生活中巨大的经济压力和婚后的正常婚姻生活,这有违另一方缔结婚姻的初衷,影响到另一方作出结婚意思表示的真实自愿完整性,故患病一方当事人如决定结婚,应当将其真实情况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享有当然的知情权。此处的重大疾病参考有关法律法规,系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有关精神病等,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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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丈夫检出梅毒阳性

妻子起诉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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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确诊,小帅到其他医院进行了免疫检验,检验结果均呈梅毒阳性。小美难以接受这一事实,内心十分痛苦,双方为此争吵不断,缘分也走到了尽头。于是,小美起诉到九龙坡区法院,以小帅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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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认可婚前未告知患病事实,且目前尚未治愈。九龙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毒属于《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于原告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被告认可早于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原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现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撤销婚姻关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一方故意隐瞒重大疾病

无过错方可撤销违法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小帅明知自己患有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但是隐瞒事实,导致结婚对象在不知情、被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结婚的决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二人的婚姻欠缺最重要的结婚要件——合意。小美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诉请撤销违法婚姻。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婚姻关系是基于双方真实自愿完整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如一方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事实,可能会加重另一方在婚后生活中巨大的经济压力和婚后的正常婚姻生活,这有违另一方缔结婚姻的初衷,影响到另一方作出结婚意思表示的真实自愿完整性,故患病一方当事人如决定结婚,应当将其真实情况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享有当然的知情权。此处的重大疾病参考有关法律法规,系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有关精神病等,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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