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泄露业主个人信息侵犯隐私权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4-01-02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159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系出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目的,且法院公开文书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文书及必须隐去的信息。但是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某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当事人却在业主群公开涉及他人个人信息的判决书,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呢?

王某系槐荫区某小区业主,2022年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王某因物业服务纠纷诉至法院,物业公司胜诉,法院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补缴物业费。随后,该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王某败诉的群公告,并将上述生效判决文书拍成图片,发在该微信群里,对于文书首页的王某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未作遮挡。王某认为物业公司随意传播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物业公司辩称,其发布判决文书属于合理正当使用公开的裁判文书,是为督促王某及其他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没有泄露王某隐私的目的,故其不存在侵权。

本案中,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泄露、公开他人隐私。该法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加以定义,其中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均属于个人信息,且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

物业公司公开发布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又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物业公司公开判决文书时,未隐蔽王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造成王某隐私信息泄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生活安宁和社会评价,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物业公司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王某个人信息的泄露,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故王某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王某主张的要求物业公司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如何判定?王某主张物业公司的该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王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在某业主交流群发布、在某小区公告栏张贴对王某的道歉信。如物业公司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法院择一市级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文内容,所需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那么生活中,究竟该如何合法合理有效地处理物业纠纷?物业纠纷中,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判决欠缴物业费的业主缴纳费用,业主仍然不缴费,物业公司在业主群公开、在公告栏张贴判决文书的做法,即使不构成侵权,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还容易激化矛盾。面对此情况,物业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采用法律途径维护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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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系出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目的,且法院公开文书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文书及必须隐去的信息。但是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某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当事人却在业主群公开涉及他人个人信息的判决书,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呢?

王某系槐荫区某小区业主,2022年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王某因物业服务纠纷诉至法院,物业公司胜诉,法院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补缴物业费。随后,该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王某败诉的群公告,并将上述生效判决文书拍成图片,发在该微信群里,对于文书首页的王某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未作遮挡。王某认为物业公司随意传播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物业公司辩称,其发布判决文书属于合理正当使用公开的裁判文书,是为督促王某及其他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没有泄露王某隐私的目的,故其不存在侵权。

本案中,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泄露、公开他人隐私。该法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加以定义,其中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均属于个人信息,且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

物业公司公开发布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又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物业公司公开判决文书时,未隐蔽王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造成王某隐私信息泄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生活安宁和社会评价,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物业公司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王某个人信息的泄露,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故王某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王某主张的要求物业公司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如何判定?王某主张物业公司的该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王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在某业主交流群发布、在某小区公告栏张贴对王某的道歉信。如物业公司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法院择一市级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文内容,所需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那么生活中,究竟该如何合法合理有效地处理物业纠纷?物业纠纷中,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判决欠缴物业费的业主缴纳费用,业主仍然不缴费,物业公司在业主群公开、在公告栏张贴判决文书的做法,即使不构成侵权,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还容易激化矛盾。面对此情况,物业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采用法律途径维护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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