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明知司机酒后无证驾车仍自愿同乘车祸身亡,法院判决自担三成责任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3-12-25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174

一碗“刨猪汤”,却因酒后驾车造成车毁人亡的结局。近日,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受害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无驾驶资质,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存在安全隐患,仍然选择搭乘,法院认定其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依法判决其自行承担30%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酒后驾车酿成事故

死者承担三成责任

王某忠、封某1、封某2均系同村村民,封某2系杀猪匠。2022年12月17日,村民金某邀请封某2为其杀年猪,邀请王某忠、封某1等人帮忙,并邀请大家一起吃“刨猪汤”。当日16时许,王某忠、封某1、封某2等人同桌吃饭,席间王某忠与封某2均不同程度饮酒。17时许,王某忠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其自有无牌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封某1、封某2回家,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后驶出路面并翻出路外坎下,造成车辆受损及王某忠、封某1、封某2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王某忠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封某1、封某2不承担责任。

封某2父母已先于其死亡,无配偶和子女,封某3、封某4、封某5系封某2的兄弟姊妹。王某忠与杨某芳系夫妻,生育王某松、王某刚、王某五、王某禄。现原告封某3、封某4、封某5认为,王某忠应当承担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綦江区某镇政府作为该条道路的修建者和管理者,未在此处设置任何防护栏和警示标志,均应当对封某2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杨某芳、王某松、王某刚、王某五、王某禄等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49,612元,并要求被告某镇政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芳、王某松、王某刚、王某五、王某禄在王某忠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封某3、封某4、封某5共计486,728.4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镇政府不存在过错

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忠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封某2等人,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驶出路面,并翻出路外坎下,造成封某2死亡。王某忠的过错行为系导致封某2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封某2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王某忠系同村村民且又同桌吃饭,明知或应当知道王某忠无驾驶资质,且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仍然选择搭乘,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应适当减轻王某忠的赔偿责任。事发路段虽为陡坡路段,但尚未达到必须安装防护栏的程度。某镇政府在该路段路沿安装了警示桩,已尽到了必要的管理维护义务,对封某2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对原告诉请的侵权责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行为人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依法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这既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理念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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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来源:重庆法治报
编辑: 陈生容 阅读量: 174

一碗“刨猪汤”,却因酒后驾车造成车毁人亡的结局。近日,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受害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无驾驶资质,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存在安全隐患,仍然选择搭乘,法院认定其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依法判决其自行承担30%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酒后驾车酿成事故

死者承担三成责任

王某忠、封某1、封某2均系同村村民,封某2系杀猪匠。2022年12月17日,村民金某邀请封某2为其杀年猪,邀请王某忠、封某1等人帮忙,并邀请大家一起吃“刨猪汤”。当日16时许,王某忠、封某1、封某2等人同桌吃饭,席间王某忠与封某2均不同程度饮酒。17时许,王某忠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其自有无牌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封某1、封某2回家,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后驶出路面并翻出路外坎下,造成车辆受损及王某忠、封某1、封某2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王某忠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封某1、封某2不承担责任。

封某2父母已先于其死亡,无配偶和子女,封某3、封某4、封某5系封某2的兄弟姊妹。王某忠与杨某芳系夫妻,生育王某松、王某刚、王某五、王某禄。现原告封某3、封某4、封某5认为,王某忠应当承担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綦江区某镇政府作为该条道路的修建者和管理者,未在此处设置任何防护栏和警示标志,均应当对封某2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杨某芳、王某松、王某刚、王某五、王某禄等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49,612元,并要求被告某镇政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芳、王某松、王某刚、王某五、王某禄在王某忠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封某3、封某4、封某5共计486,728.4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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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不存在过错

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忠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封某2等人,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驶出路面,并翻出路外坎下,造成封某2死亡。王某忠的过错行为系导致封某2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封某2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王某忠系同村村民且又同桌吃饭,明知或应当知道王某忠无驾驶资质,且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仍然选择搭乘,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应适当减轻王某忠的赔偿责任。事发路段虽为陡坡路段,但尚未达到必须安装防护栏的程度。某镇政府在该路段路沿安装了警示桩,已尽到了必要的管理维护义务,对封某2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对原告诉请的侵权责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行为人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依法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这既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理念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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