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
姚某在开发商处购买一处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签订《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约定:1.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2.涉及房屋拆改,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抗震措施和结构安全的,应当依法向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将批准文件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后方可施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有关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后姚某私自改装了封闭阳台的玻璃窗及外立面,经查看,样式与原玻璃窗、外立面样式不一致。物业公司要求姚某整改,姚某拒绝。那么,本案中姚某是否应当承担整改责任呢?
编辑答:
本案中,姚某私自改建阳台玻璃窗、外立面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且自行施工,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将阳台玻璃窗、外立面恢复原状。
姚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姚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约定;姚某私自改建阳台玻璃窗、外立面有违小区建筑物外观的统一性;姚某私自改建阳台玻璃窗、外立面有违安全性。开发商对楼栋玻璃窗施工前,聘请了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且已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姚某自行更换玻璃窗,未能举证证明其新安装的玻璃窗经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也未能举证证明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私自改建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近年来新建多层商品房小区,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普遍与业主《商品房预售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合同,相关合同中普遍有不得私自改建阳台及楼房外立面的约定,以免影响小区楼房外立面的统一性。尤为重要的是,现今实际进行外立面施工的主体,以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为主,缺乏高层楼房外立面设计资质及高空作业安全资质,难以保证施工及后续使用的安全性,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且高空玻璃使用过程中脱落,高空放置的花盆、衣物等物品脱落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此情形下,假设放任业主私自改建阳台及楼房外立面,必将大大增加高层建筑安全隐患,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危害,因此违规私自施工的行为必须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