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恋爱期间大额转账不能认定为赠与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3-09-14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171

 近日,潼南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因恋爱转账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对男女在恋爱期间有大额转账汇款,二人分手后,男方何某向潼南法院起诉,要求女方李某偿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经潼南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兑现。

 何某、李某原系恋爱关系。2020年8月9日,何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李某银行账户转账16万元,双方未备注转款的性质,也未出具具有借贷合意的凭证。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分手,何某多次要求李某偿还16万元,但均遭到李某的拒绝。何某遂诉至潼南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现虽已分手,但作为曾经的亲密情侣,远未到水火不容的地步。何某因经商失败,导致债台高筑,向李某主张返还钱款实属无奈之举。承办法官秉持为群众办实事求实效,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理念,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引导当事人握手言和。承办法官向李某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何某已经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若李某抗辩转账系其他性质,则李某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可是,李某并未举示抗辩证据,其拒绝还款的理由并不能成立。因此,承办法官对李某多番释法明理,最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向何某偿还借款9万元、何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李某当庭兑现调解协议,向何某转账9万元。

法官说法:

  主张恋爱期间大额转账应承担举证责任

  潼南法院法官唐煜认为,恋爱的情侣关系亲密,金钱往来比较频繁,分手后,又因金钱对簿公堂的案例屡见不鲜。此类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在认定法律关系时,需要结合相关证据材料,综合探寻双方之间有无借款合意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转账,应当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已经交付的,不能要求返还;对于金额较大的款项,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转账方应对其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该法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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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生容 阅读量: 171

 近日,潼南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因恋爱转账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对男女在恋爱期间有大额转账汇款,二人分手后,男方何某向潼南法院起诉,要求女方李某偿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经潼南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兑现。

 何某、李某原系恋爱关系。2020年8月9日,何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李某银行账户转账16万元,双方未备注转款的性质,也未出具具有借贷合意的凭证。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分手,何某多次要求李某偿还16万元,但均遭到李某的拒绝。何某遂诉至潼南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现虽已分手,但作为曾经的亲密情侣,远未到水火不容的地步。何某因经商失败,导致债台高筑,向李某主张返还钱款实属无奈之举。承办法官秉持为群众办实事求实效,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理念,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引导当事人握手言和。承办法官向李某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何某已经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若李某抗辩转账系其他性质,则李某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可是,李某并未举示抗辩证据,其拒绝还款的理由并不能成立。因此,承办法官对李某多番释法明理,最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向何某偿还借款9万元、何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李某当庭兑现调解协议,向何某转账9万元。

法官说法:

  主张恋爱期间大额转账应承担举证责任

  潼南法院法官唐煜认为,恋爱的情侣关系亲密,金钱往来比较频繁,分手后,又因金钱对簿公堂的案例屡见不鲜。此类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在认定法律关系时,需要结合相关证据材料,综合探寻双方之间有无借款合意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转账,应当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已经交付的,不能要求返还;对于金额较大的款项,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转账方应对其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该法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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