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9日,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原告刘某沿某乡村道路行驶,与被告高某驾驶的半挂车发生碰撞,后高某驾驶的半挂车在避让过程中碰到杨某驾驶的小轿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当场死亡、原告刘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高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刘某及被告杨某无责任。
被告高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杨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B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杨某驾驶的车辆未与原告刘某所乘车辆发生任何接触或碰撞,承保杨某车辆交强险的B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义务?
笔者认为,对于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无责机动车方交强险承保公司承担无责赔付义务应以机动车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本案中,杨某驾驶的车辆与刘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B保险公司不需要对刘某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义务。交强险无责赔付不是绝对无条件赔偿,无责赔付的适用必须考虑无责方车辆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与受害人未发生任何接触或碰撞的无责车辆方原则上不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均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而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构成要件仍然包括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行为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即交强险无责赔付是以“无责方车辆与损害后果具有事实上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条件的,并不是无条件赔付。如无责机动车方与受害人所乘坐车辆或财产损失车辆没有发生碰撞或接触,则不会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损坏财物实际产生作用力,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无责机动车方也不存在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也不需要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原告所乘车辆未礼让直行与被告高某驾驶车辆发生碰撞,被告高某为避让而碰到杨某驾驶的车辆,即被告杨某驾驶的车辆未与原告所乘车辆发生直接碰撞,与原告的损害后果直接因果关系,其在本案事故中既无事故责任(行政责任),也没有赔偿责任(民事责任),故被告B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义务。
来源: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