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在实体店并不适用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烂熟于心,但是,在实体店购买的商品,是否也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呢?沙坪坝区的王女士就因为这个规则与商家发生纠纷,还报警求助。
2020年8月22日下午14时许,家住沙坪坝区的王女士报警称,她与三峡广场某商场的员工发生纠纷。在附近巡逻的沙坪坝区公安分局110快处民警华锦勇、王泽夫等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王女士向民警诉说了自己的困惑:“我3天前在这个专柜买了一个包包,买回去之后我就后悔了,觉得这个包包不太适合我,于是就想退货,但是商场和专柜都不同意退货。”
“我们这里只有出现质量问题才可以退货,如果不存在质量问题,就只能换货,不能退货。”商场销售员解释道。
“现在不都是七天无理由退货吗?”王女士坚持着。
那网店普遍适用的“七天后悔权”,在实体店究竟是否仍然适用呢?
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后,民警耐心向王女士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民警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实体店无理由退货的内容,在实体店消费的,属于订立消费合同,是否能够无理由退货,取决于双方是否有此约定,无此约定的,商家有权拒绝退货请求。如果是商品不符合要求,才是法定的退货情形。
当然,如果商家在销售时存在虚假宣传、或者商品不符合使用条件等违法情形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设置网络等远程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但是线下实体店购物尚未有无理由退货的相关法律规定。所以,究竟能否退货,王女士只能跟专柜协商处理。
在民警耐心的解释与开导后,王女士表示,自己不再想退货了,会继续使用购买的包包。同时,王女士对民警的耐心处置表示了感谢。
民警提示,在实体店购物时,消费者应当谨慎选择商品。购买商品的行为应视为双方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如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商家是可以不予退换的。
法律法规中关于退货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经营者有十种情形之一将受罚
经营者存在下列10种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