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参加网络司法拍卖,缴纳8万元保证金后,以最高价610800元竞得一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之后,杨某配偶曹某确诊鼻咽癌,故杨某向法院书面提出撤销拍卖并拒绝缴纳尾款,导致此次拍卖未能成交。后法院再次组织拍卖,由案外人赵某以478800元竞得。法院作出裁定,收缴杨某已预交的拍卖保证金8万元,并追缴两次拍卖的差价款5.2万元。杨某不服裁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司法拍卖并非普通的商业活动,更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活动。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悔拍保证金不足的部分是否应予追缴。一般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本案中,杨某竞拍成功后未按约缴纳款项,构成悔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其已交纳的保证金80000元不予退还,并责令其补足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52000元。
然而,上述规定系对悔拍行为的原则性处理规则,旨在惩戒不诚信和恶意竞拍行为人,并弥补恶意竞买行为造成的损失,但在具体适用中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悔拍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等因素作出妥当处理。竞拍过程中,杨某配偶罹患癌症导致其家庭经济状况、生活安排发生了其参加竞拍时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放弃竞拍系为了救治配偶生命,主观上并无恶意。若仍机械适用上述规定,不仅加剧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亦不符合一般人的道德标准。因此,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考量杨某的悔拍情节、过错程度及造成的损失范围等情况,裁定对杨某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但对重新拍卖所造成的差价部分不再追缴,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了司法的责任与担当。
来源: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