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底,马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子刘某,两人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马某经常对刘某嘘寒问暖,并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刘某转账,其中还包括520、52元等特殊金额的转账,并附文表白。后因种种原因,双方未能维持恋爱关系。马某诉至法院,陈述与刘某之间的经济纠纷属于借贷,要求刘某返还5520元。
本案涉及恋爱中男女互赠的财物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分手后能否要回?
司法实践中一般存在以下3种情形:
赠送贵重物品。恋爱期间有时也会出现一些大额赠与,如高档手表、金戒指等,这些通常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内容,在赠与对方之后能否追回,则要根据赠与人赠与贵重物品时的目的进行区分。如果赠与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只是为了增进感情,那么这种赠与就属于一般赠与,一旦转移财产就无法要回。如果赠与贵重物品时双方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赠与就是以结婚为前提,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赠与”。如果最后男女双方分手,赠与财产所附的前提条件就无法实现,这时基于不当得利,接受财物的一方就应当将受赠的贵重财物予以返还。
恋爱期间的消费性赠与。消费性赠与是指赠与一方赠与接受一方财物让其消费,属于一般性的赠与。在恋爱期间,消费性赠与的情形非常普遍,比如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吃饭、住宿、娱乐、旅游、保险等费用。在消费性赠与中,由于消费的现金已经不存在,所以一旦恋爱关系结束,消费性赠与无论是否以恋爱为目的,无论赠与数额是否巨大,赠与一方都不能向受赠一方主张返还。
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的红包、转账,平台上虽保留了相关的数据和凭证,但其法律性质及是否需要返还,实践中通常从以下4个方面来确定红包及转账的性质。
第一,如果是在特殊时间的特殊金额的红包或转账,比如在情人节、妇女节,“520”“888”“1314”等一些具有表达爱慕的特殊金额,应当认定为赠与,受赠一方无须返还;
第二,不是在特殊时期以特殊金额的形式,但却注明“爱你”“照顾好自己”之类的言语,应当认为这是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一种方式,将这些红包、转账认定为赠与比较适合;
第三,如果既不是在特殊时间又不是特殊金额,也未注明“爱你”之类的言语,那么就不能排除可能是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
第四,若红包、转账涉及的金额较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的因素,应当考虑这样的资金往来可能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恋爱中止后,由于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接受钱款的一方就应当返还其接受的大额财物。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单从聊天内容并不能看出被告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原告只提供支付宝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不能提供其他的证据加以证明,不足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来源: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