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丈夫将房产无偿赠与情人,法院判决支持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2-06-15 | 编辑:唐怡 | 阅读:3392

  丈夫婚内出轨,为“小三”花费数百万元,妻子心灰意冷之下,婚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

  1990年8月,魏女士与吕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迅速陷入爱河。同年12月,两人就领证结婚了。次年,儿子出生,一家三口过得美满幸福。

  后来,吕先生的生意越做越大,自然也就越来越忙。为了更好地照顾家庭,2003年,魏女士辞去工作,十多年来安心做一个贤内助,照顾儿子和吕先生,吕先生则每月给魏女士5000元家用。

  在某次饭局上,50多岁的吕先生认识了30多岁的严小姐,并且很快就和严小姐好上了,还生下一个女儿。不料,这个女儿患有先天性疾病,大大小小的手术做了好几次,自然是吕先生包揽所有费用。5年多下来,吕先生陆续向严小姐转账了300多万元。期间,吕先生还瞒着妻子魏女士,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厦门的4套房产,另外又在其他城市购买了8套房产,后来他还把这8套房产都赠予了严小姐。

  纸终究包不住火。魏女士发现了经常不着家的丈夫原来另外有个家。这对于多年一心照顾家庭的魏女士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

  魏女士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吕先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自己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希望法院依法分割位于厦门的4套房产及吕先生名下一张银行卡内的400多万元存款。

  但吕先生却坚决反对婚内分割财产。吕先生认为,家里财产也不止这些,如果要分割财产,就等离婚之后一并算清。

  法院审理认为,吕先生在与魏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严小姐生育一女,且未经魏女士同意,陆续给严小姐转账共300多万元,并另花数百万元购买房产赠与严小姐,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现在虽然吕先生与魏女士还没有离婚,魏女士要求先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魏女士要求分割的房产和银行存款并不是吕先生隐匿、转移的财产,所以法院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酌情按照6:4比例在魏女士与吕先生之间分割了涉案的4套房产和400多万元存款。

  法官说法>>>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在以上情况下,即便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其中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形,一方已经存在隐匿、转移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论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涉及双方的意愿、财产的分配等,无法得以简单快速地解决,因此进行婚内财产分割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处理这类案件要注意的是,首先,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夫妻双方的情况符合婚内分割财产的法定条件;其次,为防止另一方继续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具有必要性。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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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婚内出轨,为“小三”花费数百万元,妻子心灰意冷之下,婚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

  1990年8月,魏女士与吕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迅速陷入爱河。同年12月,两人就领证结婚了。次年,儿子出生,一家三口过得美满幸福。

  后来,吕先生的生意越做越大,自然也就越来越忙。为了更好地照顾家庭,2003年,魏女士辞去工作,十多年来安心做一个贤内助,照顾儿子和吕先生,吕先生则每月给魏女士5000元家用。

  在某次饭局上,50多岁的吕先生认识了30多岁的严小姐,并且很快就和严小姐好上了,还生下一个女儿。不料,这个女儿患有先天性疾病,大大小小的手术做了好几次,自然是吕先生包揽所有费用。5年多下来,吕先生陆续向严小姐转账了300多万元。期间,吕先生还瞒着妻子魏女士,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厦门的4套房产,另外又在其他城市购买了8套房产,后来他还把这8套房产都赠予了严小姐。

  纸终究包不住火。魏女士发现了经常不着家的丈夫原来另外有个家。这对于多年一心照顾家庭的魏女士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

  魏女士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吕先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自己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希望法院依法分割位于厦门的4套房产及吕先生名下一张银行卡内的400多万元存款。

  但吕先生却坚决反对婚内分割财产。吕先生认为,家里财产也不止这些,如果要分割财产,就等离婚之后一并算清。

  法院审理认为,吕先生在与魏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严小姐生育一女,且未经魏女士同意,陆续给严小姐转账共300多万元,并另花数百万元购买房产赠与严小姐,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现在虽然吕先生与魏女士还没有离婚,魏女士要求先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魏女士要求分割的房产和银行存款并不是吕先生隐匿、转移的财产,所以法院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酌情按照6:4比例在魏女士与吕先生之间分割了涉案的4套房产和400多万元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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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在以上情况下,即便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其中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形,一方已经存在隐匿、转移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论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涉及双方的意愿、财产的分配等,无法得以简单快速地解决,因此进行婚内财产分割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处理这类案件要注意的是,首先,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夫妻双方的情况符合婚内分割财产的法定条件;其次,为防止另一方继续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具有必要性。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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