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五中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人纠纷案件,原告刘某在部分胜诉的情况下最后反而被判承担所有诉讼费。他对此提出质疑,而接下来法官的一席话让他哑口无言。
刘某与王某合伙做煤炭销售生意,按照合同约定向某建材公司供货,后因该建材公司称供货质量问题不予结算货款,双方发生纠纷。合伙人王某代表合伙组织起诉至法院请求该建材公司支付全额供货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合伙人之一刘某单方面向该建材公司提交承诺书,自愿放弃其合伙份额内的货款,该建材公司因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与刘某无关。
经过法院审理,最后王某胜诉,遂判决该建材公司支付王某货款5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货款系合伙债权,王某作为合伙人,可以代表合伙组织全额对外主张货款,所以该建材公司全额支付货款。
案件审结后,王某拿到了54万元货款。但是曾经说自己放弃货款份额的刘某坐不住了,刘某另案起诉王某,请求终止与王某的合伙关系,并分配其合伙份额内的前案货款。
后案一审过程中,由于刘某单方面承诺的放弃合伙份额并没有与王某约定,所以并不成立。最终王某同意收到货款后按合伙比例支付给刘某,一审法院认定刘某在合伙中所占的份额为31.41%,判决支持了刘某的部分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双方进行分担。
事情到这里并没有结束,刘某对于判决其在合伙中所占份额比例的认定不服,上诉至市五中法院。
市五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基于其他合伙人对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权利,应维持一审法院关于支持刘某部分诉讼请求的判决。但在诉讼费分担方面,刘某在其他合伙人对外起诉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明确放弃其份额内的权利,后又起诉要求合伙人向其分配前案判决的货款,此种出尔反尔的行为极其不诚信,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遂判决驳回刘某的上诉请求,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均由刘某承担。
法官说法
判决引导当事人诚实理性诉讼
“凭什么我胜诉了还要承担诉讼费?”对于刘某的质疑,法官回答:“请问问你的诚信!”法官的一席话让刘某当场哑口无言。
法官表示,人以信为本,诚信是做人做事的道德底线,也是社会运行的基本条件。失去诚信,个人就会失去立身之本,社会就失去运行之轨。公民或组织参与经济活动,如果不能遵循诚信原则,必将损害其经济活动相对方的利益,继而损害自身的信誉。诉讼费用的收取有在经济上约束当事人规范行为的目的,由不诚信的一方承担诉讼费用,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参与者遵循经济规则,尽到诚实协作义务,引导当事人诚实、理性诉讼,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律师说法
守住道德底线惩处不诚信者
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邓智勇律师表示,通常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但是,特殊情况下,法院有权决定诉讼费由指定的一方承担。本案中,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都判由刘某承担,虽然从法律上讲,刘某有权拿回自己的货款份额,但是这种行为有悖社会伦理道德。法院的判决守住了道德底线,依法对不诚信者刘某予以惩处。“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我觉得应该点赞!”邓智勇说。
来源:重庆法治报